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第1张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第2张

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理论和实务,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实践。有人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保证合同,是以保险的名义。笔者认为,保证保险合同应归为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有本质区别。
第一,主体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其中保证人的资格除被法律禁止为保证人外,不受担保法过多限制。保证人要有代偿能力只是一般规定。保证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是买卖合同(或借款合同)的买方(或借款人)和卖方(或贷款人),保险方必须是依据《保险法》取得保证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
二、合同内容不同
担保合同是典型的单向自由合同,其内容由债权人的担保权利和担保人的担保义务构成。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证义务。除一般担保中的抗辩权外,担保人不享有担保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保证合同是两种服务的有偿合同,其内容主要由被保险人缴纳保费的义务和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构成。
三、合同的责任性质不同
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标志着合同目的的实现。同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只是一种补充责任。只有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能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承担责任。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责任消灭。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只要合同规定的保险原因发生,保险人就应承担保险责任。这种责任因为在合同有效期内没有保险原因而消灭。
四、适用目的不尽相同
担保合同适用的唯一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没有其他价值。保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旨在降低违约风险,分散风险。
第五,操作方式不同。
担保合同以担保主债务为目的,其内容体现的是对被担保主债务的依附,而不是追求任何经济利益。保证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商品交换关系。保险人可以通过开展保险业务来化解和分散商业风险,换取商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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