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规划师辅导: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注册规划师辅导: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1张

注册规划师辅导: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2张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高效运行,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黄线的划定、规划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对城市总体发展有影响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边界。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和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站、场、车辆段和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综合交通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和一级泵站)、水处理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3)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和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理厂;环境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城市气源、储配气站等城市供气设施。
(5)城市热源、区域供热站、供热线路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城市变电站(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局、邮政通信枢纽和邮政支局;电信局和电信分局;卫星接收站和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8)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截洪沟、泄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10)防震疏散场所、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防震防灾设施。
(11)对城市整体发展有影响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服从城市黄线管理的义务,并有权监督城市黄线管理和举报违反城市黄线的行为。

第五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划定城市黄线。

设区的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规划阶段的规划深度要求,负责组织划定城市黄线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划定城市黄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相一致;
(2)控制范围明确;
(三)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合理布局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位置和范围,并按照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划定用地控制边界。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限,明确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边界,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地理坐标和相应的边界地形图。

第九条城市黄线应当是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城市黄线报送审批前,应当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城市黄线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城市规划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不允许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城市功能和布局变化需要调整城市黄线的,要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与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在报批前应当进行公示,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第十二条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贯彻安全、高效、经济的方针,处理好近期和远期的关系,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分期有序实施。

第十三条城市黄线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动、迁移或者拆除原有城市基础设施的;
(四)其他损害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四条城市黄线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设施,需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城市规划许可,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黄线内的城市基础设施迁移或拆除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城市黄线以内土地用途的;
(三)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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