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08年自学考试免考政策指南
1.课程免考是指考生用已经通过的考试课程成绩,代替自学考试有关规定需要考试的相关专业课程。
二、下列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试卷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免试。
1.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各类大专以上学历。
2.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各类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学生。
3、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在校大学生。
4.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生有两个及以上准考证号报考联考。
5.外省考生转到我省参加考试。
6.符合免试实践学习环节考核(考试)条件者。
7.获得教育部承认的各种非学历证书者。
三。考生申请课程豁免的基本原则:
1.申请课程免试者应已通过免试地一个以上科目的自学考试;
2.考生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与所报自学考试学科开设的课程相同(名称相同或不同,但内容可以认定为相同)。下同),要求不低于所报自考学科开设的课程;
3.省级及以上自考委可以免考的课程。
四。接受考生课程免试的具体规定
1、各类本科、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以及自学考试特别科开设的所有公共政治课均可免考;报考本科专业自学考试的各类本科毕业生,可免试本科专业开设的所有公共政治课;原大学阶段考试合格的毕业生,与自考本科专业开设的公共政治课程相同的,可以免试。所有免试的公共政治课都算75分。
2.报考自考相近本科或专科专业的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可免试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课程;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和相同的公共基础课,可免试报考不同类型的专科或本科专业。
3.专科毕业生,报考相近专业的自学考试,可免试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课程;报考不同专业的,可免试公共政治课和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同一公共基础课。
4.取得专科专业(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考生,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比如英语专业毕业生可以免修英语(一)、英语(二)等公共基础课,其余可以类推。
5.本科、专科退学或已休学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可免修取得合格成绩的同专业水平公共政治课和公共基础课。
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生经考试合格,且要求不低于第二专业开设的相同课程的,可免试。
7.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专科生,可免修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同名公共政治课;可免修取得合格成绩的同级同名公共基础课。
8.非学历证书免试课程按教育部和省考委有关规定办理。
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生,要求免除实践学习环节考试。符合所报专业考试计划(或实践学习环节实施计划)规定条件者,可免于相关实践学习环节考试(考试)。
10、各类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原实验课程成绩合格的可免试自考专业开设的相应实验课程,要求不低于申请免试。
1、考试课程不免除自学考试的各种专业考试课程。
12.外省转入我省的考生,按本规定办理课程免试手续。调剂考生成绩以外省调剂的考试成绩为准。
(上述规定中提到的公共政治课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基础课有:高等数学、普通物理、大学语文、公共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与应用、计算机在管理系统中的应用。)
动词 (verb的缩写)课程豁免的操作程序
1.报名考生于上半年1月15日前、下半年8月15日前向报考所在地县(市、区)考办提出免试申请,填写免试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同证明材料或不同准考证号应分别填写在免试申请表中),并按规定缴纳免试考试费。下次晚点。
2.申请课程豁免的考生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所学课程取得合格成绩的证明。
原始材料和材料副本。
根据免试考生的不同情况,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研究生自考考生提供毕业证书、研究生报名表(复印件)或研究生学籍卡(复印件)或课程资格证书(复印件);
研究生自考考生提供课程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加盖当地考办红章的学籍表;
外省调剂考生提供调剂免试介绍信(或证明)复印件;
非考生出示本人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或退学证明、原学校的课程学籍档案,或教育部出具的相应非学历证明。考生提供的学籍档案或课程成绩的有效性,以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原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材料为准。材料必须注明:“此材料确为XXX人事档案或学校学籍档案原件”(学籍材料有多份的,每份应有考生姓名或复印单位印章),加盖公章(红章),完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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