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申领08年国家司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贵州申领08年国家司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第1张

贵州申领08年国家司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第2张

市、(州、地)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司发电(2008)103号”急电《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告和贵州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为360分。符合放宽报名资格条件的考生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二、成绩发布和分数验证:

从即日起,各地要向考生发放实绩通知书(打印在A4纸上并加盖公章),书面告知,同时告知实绩核查的程序和期限。未经司法部同意,各地不得以其他形式发布考生成绩。

12月5日前,各地要将考生的考试申请按准考证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汇总后报送各省厅教育考办。不符合要求和超过时限的图书不予接收。

三。资格证书申请:

(一)各地根据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向考试合格人员发放《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法律职业资格申请通知书》(司法部文件附件4)、《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司法部文件附件1),申请表一式两份。12月24日前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审批报告表》(按三种不同情况分类汇总,按准考证序号从小到大排列)、相关资格证书申请材料和考试报告(格式见去年标准,以局发文形式)报送各省局。上述表格和文件应同时以电子表格和word的形式提交。

(二)对户籍在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报考异地(省外)考试的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由省厅统一办理报考手续。各地不再受理。

自2008年12月1日起,申请人应当在7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机关进行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省级司法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符合学历和合格分数线要求,在省内异地报考的,可在报考地点直接报考。

(三)除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A4纸)进行核查:

1、今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A4纸);

2.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学历和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2008年11月25日后出具的户口簿(打印版)或打印户籍证明(受理机关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A4纸);

3.学历证书原件(受理机关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A4纸);

4.近期同底片2寸(46mm×32mm)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证);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处罚证明(A4纸);

6.国家公职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政审材料(A4纸)。

以上材料须为A4纸,照片按要求裁剪整齐,符合形式要求,否则不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制作2008年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司法考试成绩的信息化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或公布本地考生的整体考试成绩。考生考试成绩应分别送达考生本人,不得以单位系统名义集体发布或传递考生成绩;各地公布的司法考试统计分析数据和信息,必须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各地要明确相应的信息管理责任人。信息管理中的任何问题都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造成后果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严重失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地要做好今年国家司法考试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初审和复试工作。严禁考试工作中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坚决杜绝不正之风。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启动这项工作,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全力以赴,全力以赴,优质高效,圆满完成我省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评奖、发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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