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申论热点:加强民办学前教育管理的措施

08申论热点:加强民办学前教育管理的措施,第1张

08申论热点:加强民办学前教育管理的措施,第2张

2007年5月,湖北麻城“5·28”校车交通事故和安徽肥东县“5·29”校车事故发生后,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两起幼儿伤亡事故的紧急通知》(教基办[2007]7号),要求各地立即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和集中清理整顿。2007年下半年,山东省济南市、广东省佛山市、东莞市先后发生三起死亡事故,给儿童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三起重特大事故均发生在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暴露出一些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存在幼儿园违规经营、审批不严、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确保广大学前儿童的安全,使他们身心健康,健康成长。

一是对现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了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民办幼儿园(3-6岁幼儿)和托儿所(3岁以下幼儿)的基本情况,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区分不同情况,认真清理整顿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对不具备办园(所)基本条件、卫生条件不达标、未经许可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学前教育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取缔关闭,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符合或接近当地基本办园(所)条件,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可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限期补办办学许可证。

二、严格审批程序,明确监管责任。

坚持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凡是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前教育机构,都要实行教育部门归口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学前教育机构。凡审批不严,给无资质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放办学许可证,造成幼儿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审批责任。

第三,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淘汰不合格从业人员。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切实提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避免因管理疏漏等不当人为因素造成婴幼儿伤亡事故。

四、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安全管理。

各地要定期开展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专项排查,严格检查校车车况和驾驶人资质,禁止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幼儿,禁止聘用无资质驾驶人,禁止校车超载。使用校车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师跟车、随车检查制度。后续老师负责清点上下校车的儿童人数,校车司机负责在车锁前检查车上儿童是否全部下车,防止儿童被甩在车外。托儿所应由家长接送,家长应对孩子的道路交通安全负责。

第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基础教育总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是幼儿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以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为优先,以极大的关怀保障学龄前儿童的生命安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涵盖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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