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公务员申论热点:我国就业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就业形势及存在的问题
是就业民生之本,保国之策。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工作。近年来,他们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到2005年底,全国城乡就业人员7.6亿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2.7亿多人,比1990年底增加1亿多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下。“十五”期间,城镇新增就业4200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4000万人。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十一五”期间,我国就业工作仍然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不断加大,主要表现为:
一是劳动力供求矛盾突出。到2010年,全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劳动就业仅新增4000万人,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人左右。
二是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一些传统行业存在大量下岗职工,而一些新兴的产业、行业和技术职业需要紧缺的高素质人才,劳动者的专业能力和素质亟待提高。
三是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不规范。一些非法中介提供虚假信息,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一些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性别、年龄、身体残疾等原因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职业教育培训滞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国际化趋势,对劳动者职业能力和素质提出更高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强对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的职前培训、在职人员培训和技能培训十分迫切。
第五,下岗职工就业困难目前相当普遍。要加强对他们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此外,对于现有的
六是严重侵害劳动者就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普遍存在。
近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但就业率的增长却没有跟上。抑制经济高增长,促进高就业的因素主要有四个。
这四个因素是:城乡二元结构影响就业总规模的扩大;经济结构的升级和资本有机构成的改善削弱了经济增长对劳动力的吸收作用;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减少就业;有的人找不到工作,有的人找不到。就业存在结构性矛盾。
二。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是坚持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实现社会比较充分就业的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是国务院建立协调机制,研究就业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全国就业促进工作。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就业促进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就业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监督机制,政府应当接受人大的监督。
第三,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促进就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三。促进就业的措施
(1)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
促进就业离不开政策支持。要切实解决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的问题,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和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一是国家执行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税政策、信贷政策等。有利于促进就业。具体来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一个重要因素来考虑,协调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扩大经营,增加就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劳动者就业渠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建设项目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形势和就业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资金促进就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就业,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支持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增加就业,对自谋职业者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贷款等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保持国家财政、税收、信贷政策统一的前提下,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具体政策措施。
第二,国家实行城乡、区域统筹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鼓励区域合作。
三是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妇女、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等不同就业群体的特点,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创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活动,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规范市场秩序。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就业环境,通过市场促进劳动者就业。
第二,用人单位在聘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时,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为由歧视劳动者。农民工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职工平等的劳动权利。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中介组织的管理,提高专业中介组织的服务质量,规定专业中介组织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以及专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中介活动的原则。
(四)企业裁减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控可能出现的大规模失业。
(五)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省级人民政府逐步完善用人单位就业备案制度。
(3)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一,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职业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规划,加强劳动者职业技能操作培训。
二是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职前培训、在职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培训。
第三,逐步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学业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
四是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
第五,国家建立促进劳动者就业的职业能力评价制度,对特定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4)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的服务项目。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就业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相结合,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重点扶持和重点帮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国家资源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导致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优先援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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