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申论热点: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人口一直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中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国少出生人口4亿多,提前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践证明,中国坚持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产生了重大影响,对促进世界人口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总体是好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21世纪上半叶将迎来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的高峰。未来十几年,人口惯性增长的势头依然强劲,总人口每年净增800-1000万;人口整体素质不高,难以适应综合国力的激烈竞争;劳动人口数量庞大,就业形势更加严峻;老龄化人口不断增加,社会保障面临空的压力;出生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流动人口持续增加,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贫困结构趋于多元化,促进社会均衡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总之,人口多、人均占有量小的国情,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沉重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中国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都与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和分布密切相关。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会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不可逆转的长期影响。全面解决人口问题,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选择。全党必须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对中华民族未来发展负责的高度,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一,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十一五”时期是实现这一任务的关键时期。综合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趋势可知,到“十一五”末,我国总人口(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省)应控制在13.6亿人以内;到2020年,总人口控制在14.5亿左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
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党政一把手要亲自负总责,稳定人口计生机构和队伍,不断创新人口计生工作的体制机制、手段方法。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和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经济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社会为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做贡献,国家应该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全面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实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残疾和死亡独生子女家庭供养、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城镇计划生育夫妇一次性奖励制度。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将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户供养、贫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予以救助。在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等方面,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二女家庭的优惠政策。按照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分配、社会监督等责任分开的原则,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对象都拿到奖励扶助金,享受优惠政策。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结合“五五”普法,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深入开展民族政策、国情和人口形势教育,积极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惠民,引导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坚持依法管理。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对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公开披露;是党员、干部,要依纪依法严惩。
二、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要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和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实行定期评估和通报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的科学知识,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推广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安全分娩。
倡导科学婚检。加强性病艾滋病防治,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对影响出生缺陷的生物遗传、社会环境、不健康生活方式等主要危险因素进行研究、评估和干预。大力普及婴幼儿养育和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加强独生子女社会行为的教育和培养。
第三,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
出生性别比过高,持续时间过长,必然影响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深入开展“关爱女孩”、“婚育新品种进万家”活动。以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制定有利于女童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对农村计划生育女儿给予奖励,在扶贫、慈善救助、贴息贷款、就业安排、项目支持等方面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女儿,推进“幸福工程”、“春蕾工程”等社会公益活动。鼓励男性到女性家中落户,依法保护女性的宅基地、房屋等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权益。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建立b超检查、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妊娠检测、妊娠分娩过程管理等制度。完善b超资质认证和准入制度。严格终止妊娠药物和促排卵药物的处方管理。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性别选择,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以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妇女等其他违法行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落实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四、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
中国的人口流动性很大。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低生育水平和长治久安。要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制度,完善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落户、子女入托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其合法权益。
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优质服务新体系。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总人口,实行以流入地为基础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市民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将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及时变更、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有关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就业、购房、租房、社保等手续时,应当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成立计划生育协会。流出地应当与流入地合作,做好流出人员宣传培训、免费婚育证明等相关工作。
动词 (verb的缩写)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60岁及以上人口1.44亿,占总人口的11.03%。要制定和实施老龄事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把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支撑、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集体和社会可以共同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对军人烈士、孤寡老人等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按规定提供养老救助。
城市要逐步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市养老保障体系。积极发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知识和经验密集型服务业,为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参与社会的机会。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在城市规划中的比重,发展老年社区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弘扬尊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积极探索实施“关爱关爱”等项目。从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入手,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安全出行、方便生活的环境。探索建立老年服务志愿者、护理储蓄、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弘扬子女赡养、家庭养老、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加强舆论监督,对拒绝赡养或虐待父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大力发展老龄产业,建立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市场。
六、切实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力度。
人口和计划生育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投资是保稳定、促发展的基础投资。要加大财政、基础设施、人力、科技投入,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持续健康发展。
建立稳定增长的投资保障机制。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以保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的落实,县乡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免费的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投入。到2010年,全国人均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将在“十五”末人均1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22元。“十五”期间,人口与计划生育支出人均经费为8元,届时,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支出人均经费将达到30元。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人口与计划生育。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通过设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吸引境内外资金。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奖励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形成行政部门、服务机构、自治组织、群众组织目标一致、相互作用、信息共享、高效运转的各具特色的科学管理格局。加强面向基层的服务体系建设,国家重点支持中西部县(市、区)、乡(镇)中心服务站和流动服务车建设。利用网络优势,面向健康和亚健康人群,履行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发放药品和避孕药具、人员培训等职能。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和“生育关爱行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等服务。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专业化建设。完善人口计生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探索建立人口计生专业人员和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形成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实施绩效考核,完善人员准入、选拔任用、引进培养、交流退出机制。
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从中央到省、市、县、乡、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的作用,开发运行人口宏观调控管理、人口发展趋势预测、人口安全预警预测、基层管理服务、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奖励优惠信息管理等综合应用系统。,完善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分布、迁移、就业、贫困等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信息资源建设、开发和利用。
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科技创新。建立以公益性研究机构为主体的公共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国际先进的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科研基地和学科体系,依托高校和重点科研机构,设立一批跨学科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挥我国中医药优势,利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高新技术成果,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领域关键问题的联合研究,力争取得突破性进展。大力发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产业。
七、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重道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解决人口问题整体性的复杂性和紧迫性,经济社会发展给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的战略机遇和有利条件,坚决克服盲目乐观和麻痹思想,切实增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坚定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建立和完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和调控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重要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将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人口发展评价体系,完善人口发展和人口安全预测预警体系,监测人口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一把手、责任部门、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中心问题督查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每年向中央作一次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题报告。改革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落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在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总结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管理制度,适时修订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坚持执法为民、政务公开,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稳定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要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和人员的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或改变机构性质。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常住人口比例,分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特殊艰巨,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应按规定执行。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性服务,经费由财政保障。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加强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注重培养和使用成绩突出的优秀干部。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是主要媒体要有计划、有步骤、灵活生动的形式,持续广泛地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总结报道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中等以上学校应将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纳入相关课程或开设专题讲座等。利用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的各类文化场所和宣传渠道,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文化活动。
加强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南北对话,促进南南合作,建立相互尊重、共同发展的伙伴关系,争取国际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积极参与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国际援助和国际规则制定。遵循《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和《联合国千年宣言》精神,进一步促进人权发展,提高人权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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