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案例:默示预期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司法考试案例:默示预期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第1张

司法考试案例:默示预期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第2张

案例:
2004年6月11日,原告尹某与被告马某、简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简某向尹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利息12000元,以张某的房屋产权证作抵押,简某负责抵押登记。根据协议,如果借款到期不能归还,尹有权收回房屋权利,马为阚提供担保。2005年7月9日,张某出具同意以自有房产抵押的证明,而简某未在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到期后,邹未偿还欠款。2006年6月30日,尹某与简某又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欠款协议书》,约定因简某暂欠尹某12.4万元,将雅苑小区2区1单元3楼西屋房产抵押给尹某的儿子,且过户时间不得超过2007年7月,抵押时间应为2008年7月30日。如果抵押失败,尹某的儿子有权收回抵押的房屋。抵押期间,尹每年支付10%的欠款利息。尹为阚提供了担保。该协议签订后,邹未按约定将抵押房屋过户至尹之子名下。
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与被告简某于2004年6月1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内容合法,应认定为有效。但合同中该房屋的抵押,因双方未向房产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认定为无效。尹与简于2006年6月30日签订的以该楼欠款为抵押的协议,应视为对原借款合同的变更。尹某于2008年7月30日要求简某提供足够的担保,即将抵押的房屋过户至马某、尹某的儿子名下。马未能在约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足够的担保,已构成默示违约。在2008年7月30日履约期限届满前,马有权要求简承担违约责任。马对邹支付殷的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简某偿还原告尹某人民币10万元;被告邹向原告尹支付利息24000元。
点评:
被告简某于2004年6月未将抵押房屋登记过户至尹某儿子名下。他的行为构成了默示预期违约。
本案原告尹某与被告简某于2004年6月1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由简某负责办理抵押房屋的登记,费用由简某承担。但邹未能登记,导致担保无效。作为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一方,简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足够的担保,拖欠款项到期未支付。尹已经知道简没有履行合同。2006年6月30日,尹某与简某签订了《房屋抵押欠款协议书》,不仅变更了原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及利息,还要求史某履行担保。但简某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效担保。自己的行为表明,简某在合同约定的2008年7月30日前未履行变更后的合同,构成默示预期违约。

位律师回复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司法考试案例:默示预期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