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寿保险业务?

为何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寿保险业务?,第1张

为何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寿保险业务?,第2张

为什么同一保险人不能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我国禁止兼业经营的理由是: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性质不同,经营技术不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便于保险监管。寿险具有长期性和储蓄性的特点,同时还从事财产保险,可能会将寿险的保费分流到财产保险的保险金给付上,可能会使寿险业务缺乏保险保障;同时,我国的保险市场并不完善,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监管。然而,随着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出现了放松管制的趋势。
国际上习惯上称人寿保险为第一领域,财产保险为第二领域,意外和健康保险为第三领域。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允许第三个领域兼营(即生产和寿险公司都可以经营)。原因是第三场和第二场性质相同,制定费率的依据相同,管理技术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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