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常识: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
1.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认定为工伤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导致相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
三。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
四。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未按照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未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br/】五、用人单位隐瞒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隐瞒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2)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七。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职工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遭受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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