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保费未出保单保险合同成立吗

未缴保费未出保单保险合同成立吗,第1张

未缴保费未出保单保险合同成立吗,第2张

在保险实践中,很多投保人抱着侥幸心理,不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而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缴纳保险费,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仅从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的角度来看,投保人未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本案中,由于被告(某保险公司)未能掌握保险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使得非常简单的案件变得复杂。
案例
X(某市农副产品经销站,原告)与Y(某保险公司,被告)签订为期一年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x经销的黑木耳,保险合同有效期为1998年9月14日至1999年9月13日24: 00。保额12.9万元。
X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但约定支付保险费的时间为保险合同生效时间。1998年10月26日晚,保险标的物(黑木耳)被盗。x于10月27日案发后立即向市公安局报案,同时告知Y被盗一事。经现场勘查,被盗黑木耳实际损失70313.70元。同时市公安局向X出具了立案证明
X与Y协商赔偿未果。x提起诉讼,要求Y承担保险责任。Y辩称,X投保后未向X支付保险费,Y也未向X出具保险单,故保险合同不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X无权要求Y赔偿损失。
点评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但其中涉及的几组关系对于分析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至关重要。这几组关系包括缴纳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签发保险单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任何一组关系不明确,都可能导致实践中的误解或冲突。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保险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本案中,X与Y通过要约就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等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并签订了保险合同。Y的日期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日期。但如果本案保险合同未成立,则不符合《保险法》的法理。
保险费的支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保险合同生效后的行为,可见其并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保险合同未生效的,投保人可以拒绝履行。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考虑经营风险、成本等各种因素,在保险合同中与投保人约定保险费的支付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要件,从而使保险合同成为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提前了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义务的履行。但在一般保险实务中,被保险人给付义务的履行往往先于保险合同的成立,即被保险人提交保险单之后,保险人正式履行之前。
约定支付保险费无可厚非,但我们不能否认保险合同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约定合同。本案中,X和Y事先约定了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因此,本案保险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X未履行缴纳保费的义务,保险合同尚未生效。如果没有约定支付保险费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Y可以以支付保险费是保险责任开始的重要条件作为抗辩。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于被保险人必须先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然后才能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这是符合保险的本质和大数定律的。否则就成了事后保险,对其他投保人不公平。
目前我国保险法对保险费的支付并没有太多的规定,所以在保险实务中大多是按照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法律尊重私人主体的意思自治,但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界定。比如财产保险,如果被保险人不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能否像其他一般理赔一样,通过诉讼要求被保险人履行?
保险单与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因被保险人未出具保险单而导致保险合同未成立的观点是Y..目前,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合同的必要性。第13条第1款可以认定保险合同为不必要合同,而同一条第2款则强调保险合同的必要性。这两者是矛盾的。关于保险合同的必要性和非必要性,德国、日本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都认为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应以书面形式存在。越来越多的国家也倾向于采纳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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