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保险法律责任的种类
保险责任的种类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保险行政法律责任
(一)保险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
保险行政法律责任是指保险行为主体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受到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组织的行政处分或处罚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险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具体来说,主要包括:
(1)行政处罚主要包括:①警告;②记过一次;(3)记住大错误;④降职降级;⑤辞退;⑥辞退。
(二)行政处罚主要包括:①责令改正;(二)责令退还保险费;(三)没收违法所得;④罚款;⑤限制业务范围;⑥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⑦责令停业整顿;⑧吊销营业执照(包括保险业务、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等。).
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否则无效。对大额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必要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
(二)行政复议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保险机构、其他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和监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职权,根据《保险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7月5日公布了《中国。根据《办法》:
(一)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中国保监会政策法规部;
(二)行政复议范围包括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下列行为:
①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②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④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⑤限制业务范围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⑥撤销机构;⑦责令停业整顿;⑧暂停或者吊销保险许可证;⑨暂时或撤销保险资格;禁止参加。
(3)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未在行政复议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书》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5)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国境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
二。保险民事责任
保险民事责任是指保险人、投保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在保险、承保和保险中介服务过程中,因违反保险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保险民事责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保险合同的民事责任;另一个是保险侵权的民事责任。
违反保险合同关系的民事责任,是指保险人、投保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违反各种保险合同、委托保险行为、服务协议等的民事法律责任。在保险过程中,承保和保险中介服务。
保险侵权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擅自经营保险业务的民事责任、欺诈保险人的民事责任、骗取保险金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等。
在保险的民事责任中,违反保险合同的民事责任占大多数。但大多体现在具体的保险合同中。而保险侵权民事责任仅在《保险法》第151条有原则性规定。
三。保险的刑事法律责任
(一)保险犯罪的概念
所谓保险犯罪,是指保险市场参与者违反《保险法》和《刑法》的规定,对保险、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行为监管等保险进行损害的过程。
根据刑法规定,保险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具体犯罪:
(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
(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刑法第184条)
(3)挪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
(4)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五)中介组织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虚假记载罪;
(6)侵占罪;(刑法第183条、第271条)
(7)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8)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9)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10)贪污罪;(刑法第382条)
(11)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
(12)受贿罪;(刑法第385条)
(1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
(二)几种典型保险犯罪的含义
1。擅自设立金融(保险)机构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是指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保险公司的行为。包括未按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设立的;它还包括两种已经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情况。
2。(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侵占罪;(《刑法》第183条、第271条)
是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将保险金骗取为己有,实际占用保险公司大量资金的行为。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3。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数额较大的保险诈骗行为。
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五种具体的诈骗行为: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同时,该条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提供欺诈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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