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须知
1.考生应当诚信参照并自觉服从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场所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除了必要的文具,如铅笔、蓝(黑)字的圆珠笔、钢笔或签字笔、三角板、圆规等。,禁止考生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纸、草稿纸、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记忆录音回放设备等。对于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不得具有程序存储功能。文具、用品等。不得在考场自行投递。
三、考生入场后,根据座位数,将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与省
自考办要求的其他文件放在办公桌上进行核查。如果试卷和试题分发错误
可以举手提问标记不清等问题;监考人员不得询问与试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第四,统一考试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五、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课程考试,考试前30分钟可以交卷,交卷后不准进入会场续考。
6.考生领取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晰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所属区县(自治县)、座位号等栏目。所有遗漏、填错、字迹不清或无法辨认的试卷将作废。
七、考生必须严格按照试卷要求在答题卡上用蓝(黑)色标记圆珠笔(签字笔)和铅笔填写;非选择题(主观题)试卷应用蓝黑色圆珠笔(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有特殊要求的,绘图除外)。禁止在答题卡上使用涂改液。未按上述要求作答的,答题卡无效。
八、在考场上必须保持安静,不吸烟、不喧哗、不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打暗号,不夹带、偷窥、抄袭或故意抄袭,不抄写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将试卷、答案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生在考试结束的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整理好,翻在桌子上。他们不得留在考场,直到监考老师允许他们离开。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和《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进行处理并记入违反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位律师回复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