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指导: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投资指导: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第1张

投资指导: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第2张

一、监管概述
证券公司投行业务由中国证监会监管。
原始承销文件、相关业务文件、资料、账簿、报表及其他必要的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7年。
二。核准制
与行政审批制相比,核准制的特点: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保荐人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强化了保荐人的责任;在发行股票的规模上,企业要根据资本运营的需要来选择;审核将逐步转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发挥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职能;在股票发行定价中,主承销商向机构投资者询价,充分反映了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能够真实反映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三。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监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保荐制度内容主要包括:
1 .建立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注册管理制度。
2。定义赞助期。保荐期分为两个阶段,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尽职推荐阶段是从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发行上市完成。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为上市年度的剩余时间和未来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阶段为上市年度剩余时间和下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3。确定赞助责任。
4。引入持续信用监管和“冷处理”监管措施。冷处理是指根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违反《办法》的情节轻重,在一定期限内不受理或者停止保荐机构的推荐发行上市申请,情节严重的甚至取消保荐机构从事保荐业务的资格。《办法》还规定,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不良信用表现应当记录并公布。
四。证监会对投行业务的检查(现场和非现场)
证监会对投行业务的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包括对机构、系统和人员的检查以及对业务的检查。非现场检查包括证券公司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财务报表附注以及与承销业务相关的自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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