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王女士有义务替前夫还这一笔借款吗?
问:王女士和蔡于1983年结婚。婚后,蔡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大量赌债。为偿还赌债,蔡某利用王女士向刘某借款5万余元。最后,王女士无法忍受蔡的行为,与她离婚。不久后,刘某来找王女士,称前夫蔡某在他们离婚前向其借了5万元,至今未还,要求王女士偿还。王女士告诉刘,她和蔡某离婚了,让她找蔡某要钱。刘说,这些钱是他们离婚前借的,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有义务替蔡还钱。请问律师:王女士是否有义务替前夫偿还这笔借款?
答:本案的焦点在于认定蔡某所欠5万元债务的性质,即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br/】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赡养义务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定义务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双方是否同意共同借款。夫妻约定共同借款的,无论债务带来的利益是否由夫妻共同享有,该债务都应视为共同债务。二、夫妻是否分享债务利益。虽然事后夫妻双方并未约定共同借款,但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债务带来的利益,也应视为共同债务。
参照上述判断标准,本案所涉借款,王女士与蔡某在借款前并未约定共同借款,蔡某的借款行为并未给家庭生活带来任何利益,只是清偿了自己的赌债。所以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br/】另外,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虽然是婚姻的主体,在很多利益上是不可分割的,但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仍然可以拥有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和责任。借款、赌债的产生显然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债务人应负责清偿债务。
相关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夫妻因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以其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未经对方同意,一方资助其没有赡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单独集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四)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双方共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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