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辅: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规范》第16.4.6条规定:“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标准。
3。个别项目满足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4。建设项目能够满足竣工、使用或者生产的要求。
由于工程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多部门/考/试/专业,各部门、各行业、各专业的要求不一样,很难有全部的质量验收标准。因此,各类工程的检验评定都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就竣工验收而言,一般要求必须依法办理,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本规范主要规定了竣工验收质量标准的四项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 .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5.1条规定:“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应当依据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通用条款第15.2条还规定:"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根据各自的责任由双方承担。
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是强制性的,合同的约束规定了双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必须保证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验收使用。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标准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 1)对单位(子单位)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规定如下:
(1)分部(子单位)
(2)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3)单位(子单位)工程中包含的分部工程的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其他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标准也必须符合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的最低标准,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3。单项工程满足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即各单元工程已完成,相关配套工程的整体收尾已完成,无任何影响,能满足生产要求或满足使用条件,工程质量已通过检验,竣工资料整理符合规定。发包人可以组织竣工验收。
4。建设项目能够满足竣工、使用或者生产的要求
建设项目的所有子项目已经完成,满足交付和竣工验收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该项目可满足使用或生产要求并应达到以下标准:
(1)生产用的卫生工程和辅助公共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生产和使用要求。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已通过试运行,形成生产能力/试验/试用/大型/,能生产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能够满足生产的需要。
(5)其他环保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系统已按设计要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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