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局: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钟发[2008]17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8年6月27日
公务员培训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公务员培训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条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要、岗位职责的要求以及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的特点进行。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的培训和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根据职责分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根据职责分工,中央各部门负责公务员相关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专业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组织负责本辖区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根据职责分工,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
第六条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的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累计3个月以上。
其他公务员一般每年脱产培训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培训,遵守培训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参加培训的公务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将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第九条公务员脱产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十条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法官、检察官的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培训对象
第六条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的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累计3个月以上。
其他公务员一般每年脱产培训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培训,遵守培训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参加培训的公务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将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第九条公务员脱产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十条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法官、检察官的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培训方法
第十八条坚持和完善组织培训制度。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公务员脱产培训计划,抽调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公务员办公室根据计划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九条公务员应当自主选择学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根据公务员个性化、差异化的培训需求,定期发布专题讲座等培训计划及相关要求。
鼓励公务员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培训。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在职自学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和学用一致的原则,鼓励公务员在业余时间参加相关的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
公务员办公室应当为公务员在职自学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组织和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公务员出国培训。
第五章培训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公务员培训需求,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
第二十四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
部门、系统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承担本部门、本系统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其他培训机构经市(地)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承担机关委托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省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公务员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从事公务员培训的教师要根据学员特点,综合运用讲座、研讨、案例、模拟、体验等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实用、各具特色的教材体系,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培训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通过培训、交流等措施,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增加。对重要培训项目给予重点保障。
加强公务员培训经费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培训注册和评估
第二十九条公务员培训实行注册管理。
公务员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核结果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公务员培训一般由公务员培训机构或者培训举办者进行记录,并及时向公务员所在机构报告。
公务员自学经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报名。
第三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政策、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公务员培训的组织者应当对培训课程进行评估,或者委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项目、培训教学、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是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监督和纪律
第三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公务员办公室未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以不正当手段招收学生;
(二)以公务员培训为名组织公款旅游或高消费活动;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务员在培训期间违反有关培训规定和纪律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人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5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国发〔1996〕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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