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定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定,第1张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定,第2张

自1956年以来,国务院和建设部制定了许多有关建筑安全的技术法规,主要包括:
(1)《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是1956年国务院颁布的第一部保证建筑安全的法规。共9章112条。分为9个部分:总则、一般安全要求、施工现场、足|考|一级建造师|脚手架、土方、机电设备及安装、拆除、防护用品、附则。这一规定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2)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这是1980年6月由原国家建筑工程总局颁布实施的。规定分为土建施工、设备安装、机械施工三个部分。主要内容有四项,一是安全设施标准,二是设备安全装置标准,三是施工组织管理和安全技术的一般要求,四是30个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标准。共40章832条。
(3)原国家建筑工程管理局1981年4月《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的决定》中提出的“十项安全措施”。十项措施内容如下:(1)按要求使用|考试|一级建造师|安全“三宝”;2)机械设备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3)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安全装置,运行中不允许“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或维修;4)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接零接地;5)电动机械和电动手工具应装有漏电脱扣装置;6)脚手架材料和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7)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幻影工程的楼梯、电梯井口、预留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装置;9)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10)施工现场悬崖、陡坡等危险区域应有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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