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待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不规范行为

如何对待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不规范行为,第1张

如何对待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不规范行为,第2张

按照设计图纸、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是监理的重要指导方针。然而,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参与建设各方的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面对纷繁复杂局面的出现,一些监理人员往往表现得手足无措,无所作为,导致监理程序混乱,过程控制不力,甚至存在质量隐患,严重影响了监理工作的效果。针对上述情况,笔者依据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监控措施,供同仁参考。
1。施工报批中的不规范行为
1.1法律法规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
5 . 2 . 8条的规定,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许可证的批准是施工的重要条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2违规行为的表现及原因
(1)业主违规开工。受业主经济利益的驱使,单方面追求工程进度,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在施工许可还没有办完的情况下就仓促决定施工。施工单位和监理也考虑到了自己的利益,还是出于无奈,没有制止业主的违法行为。有的抵制但未能阻止,有的甚至默认开工。
(2)监管程序混乱。由于监理人员害怕承担责任,故意拖延或延误正常的监理工作,对施工阶段送审报验的资料和手续未及时见证和签字,造成监理资料失真,工程质量失控。
1.3防治措施
(1)没有施工许可证,总监理工程师不能签发开工报告。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宜下达停工令,因为监理尚未同意开工,为什么要停工?同时,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明确告知业主,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监事对上述违法行为不采取监控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材料检验和工程质量验收正常进行。因为这些基础工作是监理人员的基本职责,而且有明确的时间要求,不验收就会造成监理人员的失职。
2。施工组织设计报批中的不规范行为
2.1法律依据
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方组织和指导施工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之一。《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2.3条规定,工程开工前,总监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总监审查签字后,报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第10.1条约定,工程师(即总监)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2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及原因
(1)验收规范引用不当,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缺乏针对性措施。笔者在资料查阅中经常发现,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往往采用“通用范本”,除了工程概况外,只列出一些专业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的“张观戴笠”出现:没有桩基的写着“桩基构造措施”;没有钢结构《钢结构施工注意事项》。部分施工组织设计参考了已废止的旧规范,监理也签署了“同意此方案”的审批意见。
(2)审批程序颠倒。由于监理对规范规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不熟悉,有的施工企业内部审批手续不全,但监理已经审核通过;有的监理工程师还没审核,总监已经签字了。
(3)监督审核超过时限。监理人员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时缺乏时间观念。一般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核一般持续一两个月。在审批过程中,有时只返回一些细节,多次修改,影响申请审批。
2.3防治措施
(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具有指导性和实用性,并有符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的针对性措施。应严格遵守新老施工规范的有效实施期限。从2003年1月1日起,所有新的建设项目都要执行新的规范。及时了解规范的更新信息是很有必要的。例如,2003年6月1日起,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实施新标准,提高了对混凝土标准养护温度和湿度的要求。自2003年5月1日起,钢筋焊接及验收执行新的行业标准JGJ 18-2003;等一下。
(2)严格按照监理规范执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程序,实行监理前施工企业内部审查,总监签认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的原则
(3)严格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监理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执行。我建议一般项目不要超过7~10天。总监在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掌握原则。只要主要内容齐全,内部审批符合规定,就应该审批。一些不足或具体细节可以通过编写补充材料来解决,以保证审核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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