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08年自学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内蒙古2008年自学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第1张

内蒙古2008年自学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第2张

1.考生不服从考场纪律、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考试纪律,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一)携带或者夹带:携带或者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面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电子设备以及其他未作规定的物品,进入考场时未放置在指定位置的;

(二)窃窃私语:在考试过程中偷窥、窃窃私语、交换信号或者手势,以及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3)擅自离开考场: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离开考场。

2.考生在考试中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或者扰乱考场秩序,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考试规则,当期考试所有科目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暂停考试一至三年。

(四)抄袭:剽窃他人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利的;

(五)使用通讯设备:考试时使用通讯设备;

(6)*: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七)抄袭:协助他人作弊,纵容他人抄袭自己的答案,利用电子设备向他人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或者向他人传递、交换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面材料;

(八)扰乱考场秩序:故意扰乱考点、考场工作秩序,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九)威胁工作人员:威胁、侮辱、诽谤、陷害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

(十)带走或者销毁试卷:故意销毁或者将试卷、答题卡、考试资料带出考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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