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灵活运用法律手段清收工程款(四)
五、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目前在审判实践中,承包人往往不提起代位权诉讼,而是直接起诉发包人,法院判令发包人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在执行过程中,承包人经常发现发包人无力偿还,但发包人仍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因此,我国相关法律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司法救济来保护承办人的利益。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方。 “即只要发包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法院就可以将其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债务。 (1)履行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三人直接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2.第三人应当在接到履行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到期债权的履行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方违反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不得强制执行。 第三人部分承认或者不同意该债务的,可以强制执行被承认的部分。 (4)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5)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拖延第三人履行期限,第三人不履行且无异议的,人民法院仍可执行。 (6)需要注意的是,对第三人作出执行裁定后,第三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不得强制执行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总之,只要承包人灵活运用现行法律赋予的各种手段收取工程款,一定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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