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师生产法及相关知识考点第二章(4)

安全师生产法及相关知识考点第二章(4),第1张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 主要负责人必须享有包括安全生产事项在内的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决策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如厂长、经理。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和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者。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综上所述,该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和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者,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安全生产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落实,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这一规定有三个好处。一是主要负责人有权有责,权责一致;二是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第三,实行问责制有充分的依据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照本法规定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对个人投资者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撤职或者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处罚或者处分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的法律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投资者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擅离职守、逃匿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逃匿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回复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安全师生产法及相关知识考点第二章(4)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