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护士条例》答记者问
问:国务院为什么要专门制定一部有关护士的行政法规? 答:护理是一项涉及维护和促进人的健康的医疗活动,其特点是专业性和服务性。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我国护理事业发展迅速。护理在维护和促进人们的健康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护理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护理职业吸引力不够,护士满足不了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目前,在人事制度改革新旧制度并行的形势下,部分医疗机构存在正式编制和编外合同制人员双轨制管理。为了降低护士的人力成本,大量减少正式编制护士,增加编外合同制护士。部分医疗机构聘用的合同制护士没有参加继续教育和职称晋升的权利,不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待遇。这些问题不仅侵犯了护士的劳动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护士的稳定性,不利于护理专业的发展和为患者提供优质护理服务。
二是部分护士不能全面严格履行护理职责,忽视基础护理工作,主动服务意识不强,导致护患关系紧张,影响医疗质量,甚至引发医疗事故。少数护士“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没有完全付诸行动,对病人态度不热情。一些医院的护理工作被简化了。护士只注重执行医嘱,完成打针、配药,忽视主动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巡视病房和基础护理,忽视对患者的生活护理、心理护理和康复指导,忽视与患者的沟通。
三是部分医疗卫生机构重医轻护,随意减少护士数量,造成医疗比例严重失衡。特别是有些医院认为护士不能给医院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所以没有把护士队伍的建设和护理工作的开展纳入医院的整体发展规划。因为病房护士少,病人生活护理需求得不到满足,基础护理工作不到位,医院让病人花钱雇护工。虽然满足了患者生活护理的需求,但给危重患者的护理带来了安全隐患,特别是由于护理人员承担了部分治疗性护理工作,使得护士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的职责变得虚无缥缈,给医疗安全带来诸多隐患。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患关系和谐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有必要制定一部护士管理条例。
问:制定规章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规定》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护士应享有的权利,规定对优秀护士的表彰奖励措施,可以激发护士的积极性。鼓励社会上有条件的人员学习护理知识,从事护理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关爱护士的良好氛围。第二,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通过细化护士的法定义务和执业规范,明确护士不履行法定义务和不遵守执业规范的法律责任,使广大护士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第三,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通过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配备护士、维护护士合法权益、加强自身实习护士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促使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护士队伍建设,维护护士合法权益,规范护士护理行为,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问:护理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和医疗安全。护士从事护理工作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答:护士以其专业知识和技术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护士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与医疗安全、患者康复和患者对医院服务的满意度密切相关。在临床工作中,护士是与病人接触最多的人。为确保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具备保障患者健康和医疗安全的专业水平,条例总结了我国护士管理的经验,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规定只有经过专门培训并通过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护理工作。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有四个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在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3年以上护理与助产学普通全日制课程,包括在教学和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践,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资格考试;四是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问:为了稳定护理队伍,鼓励人们从事护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有哪些规定?
答:为了保证护士安心工作,鼓励人们从事护理工作,满足人们对护理服务的需求,条例强调了政府的责任,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此外,条例还重点规定了护士在执业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以及对护士的表彰和奖励。
关于护士的合法权利,条例规定了四个方面:
一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事业单位和民办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规定》等规定,享有获得工资、享受福利待遇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第二,他们有权获得适合其护理工作的健康保护和医疗保健服务。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有患传染病危险的护士,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患职业病的人员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是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专业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职称;有权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加入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
第四,有权获得与履行护理职责有关的疾病诊疗、护理等权利信息,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于对护士的表彰和奖励,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和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授予荣誉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给予表彰和奖励。
问:为规范护士执业行为,提高护理质量,改善护患关系,有哪些规定?
答:护患关系是指在医疗过程中,护士与患者之间形成的人际关系,一方是护士,另一方是患者。护患关系是从病人看病开始建立的,直到出院后才结束。因此,可以说护患关系贯穿于护理的全过程。规范护士执业行为,提高护理质量,是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改善护患关系的重要方面。据此,条例明确规定护士应当承担五项义务:
一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这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原则,即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涵盖了护士执业的基本要求,包括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大量具体规范和义务。护士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履行对患者、患者家属和社会的义务。比如护理操作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为患者提供良好的环境,保证其舒适和安全;积极征求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认真执行医嘱,注意与医生的相互沟通;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和培养健康行为,唤起人们对健康的关注,促进区域或国家健康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二,在实践中,如果发现病人情况危急,应立即通知医生;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挽救危重病人的生命,应首先进行必要的紧急抢救。
三是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向出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医师所在科室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四,要尊重、关心和照顾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本质上是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有利于与患者建立相互信任、坦诚相待的护患关系。
第五,有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控的义务。遇有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援。
此外,为加强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护理行为规范化,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护士执业良好和不良记录,并将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对护士的认可和奖励,以及完成政府下达的任务。护士不良执业记录包括护士违反《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诊疗技术规范受到的行政处罚和处分。
问:医疗卫生机构在规范护理行为、维护护士合法权益、促进护理事业发展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目前护士都是在某些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护士义务的履行需要医疗卫生机构的直接监督,护士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物质保障。据此,条例设立专章,从三个方面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是的,按照卫生部的要求,有护士。护士配备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工作质量,更直接影响到护理质量和病人安全。因此,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人数不得低于卫生部规定的护士人数标准。《条例》实施前尚未达到护士配置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实施步骤,在《条例》实施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置标准。
第二,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1)应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二)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等方面的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护士,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患传染病危险的工作的护士,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4)必须制定并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需求,开展护士专科护理培训。
第三,加强护士管理。(1)按照卫生部规定,应设置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理执业场所变更手续的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不得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在教学和综合医院实习护理的人员,应当在护士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2)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实施监督检查。护士被投诉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核实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该护士进行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条例的公布施行,将极大地激发广大护士的工作热情,促进护理工作的规范化,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护理工作。我们国家的护理事业将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将得到更好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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