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应负多大责任(全部或部分),3,“医源性并发症”是不是医院就没有责任了呢?

医院应负多大责任(全部或部分),3,“医源性并发症”是不是医院就没有责任了呢?,第1张

谢谢江小春律师上次的解答!
取碎骨动手术中缝合伤口将附近神经捆绑、挤压而造成的神经损伤,二次松懈手术后半年仍不能恢复,至今前脚掌只能向下轻微抓动并下垂而不能抬起,经肌电图测试神经无恢复可能。(注:取碎骨过程中未出现神经粘连碎骨情况)
请问:1。医院称为“医源性并发症”合理吗?
2。向我上述的情况应怎样定性?医院应负多大责任(全部或部分)?
3“医源性并发症”是不是医院就没有责任了呢
谢谢解答!

位律师回复

并发症如果是在医治过程中的人员在医疗行为当中所发生的医疗事故,在法律上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并发症难以避免时才可以免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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