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生育保险政策,第1张

洛阳生育保险政策,洛阳生育保险政策,第2张

生育保险是保证我市经济发展的形势。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为此,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洛阳市社会生育保险政策》。该政策明确了企业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的义务。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洛阳市生育保险办法。该办法强制规定了企业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的义务。同时,办法还明确指出,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个是生育津贴,一个是生育医疗。该政策明确,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权利。

洛阳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一般用人单位:缴费率0.8%,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国家机关和其他工资由政府支付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确定。生育保险是准妈妈的一种福利。只要缴纳生育保险,就可以享受。洛阳的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是怎样的?

1、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限额标准

女职工怀孕期间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以下简称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结算,调整为定额结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限额标准为350元/例。

2.生育保险分娩报销标准

产前检查费并入生育医疗费用后,统称为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结算标准为:正常分娩1150元/例,异常分娩(难产)1350元/例,剖宫产(有剖宫产指征)2150元/例。

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剖宫产手术(有剖宫产指征)并同时进行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为2650元/例。

3.剖宫产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有剖宫产指征)生育的,生育津贴核算标准按难产标准计算。

4、早孕和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职工,早孕(12周以下)需住院终止妊娠的(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除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按门诊早孕(12周以下)150元/例(含检查费)的规定执行;门诊终止妊娠2周以上不满28周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按照终止妊娠12周以上不满28周住院400元/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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