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今有加班25天左右,但是加班费公司要以调休来充数合理吗,我可以拒绝吗?
各位律师:
经过协商公司辞退我愿意支付两月经济补偿,异议存在加班费,合同上是五天8小时制度实际每周工作六天!至今有加班25天左右!但是加班费公司要以调休来充数合理吗?我可以拒绝吗?
关于加班的问题,我国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的,应当支付200%的加班费。可见,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安排补休的方式来替代休息日加班是合法的。但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果劳动者仍有补休没有休完,用人单位要么让劳动者休完补,并支付此期间的工资;要么支付200%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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