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作年限为2年5个月,应该给予2,5+1即3,5个月的经济补偿,请问是否正确?
各位律师:
你好,我于2006年7月31日入职一家公司,今天(2008年12月30日)公司突然要求我离职,原因为没有适合的岗位,并且按照新、老劳动法分开补偿的原则,同意给我2+1,即3个月的经济赔偿金。我认为按照劳动法,我的工作年限为2年5个月,应该给予2.5+1即3.5个月的经济补偿,请问是否正确?
律师建议:关键看是否违法解除,如果违法你可以要求其支付5个月经济补偿金加一个月代通知金,如果由于经济形势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则补你三个半月工资。欢迎电话联系我,或者预约面谈。谢谢!陈亮律师执业证号:0920081110036执业机构: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合同、欠款、劳动争议、人身损害等诉讼、法律顾问、律师见证、代写文书、法律咨询等。地址: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人民西路416号咨询热线:1381658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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