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求公司要提前一个月,也就是说2009年1月28日正式离职,过年的年假公司要算工资给我吗?
各位律师:
你好!我是2008年10月14日入公司,公司只给我签了份试用协议,上面连个章都没有。说试用期限从2008年10月14日到2009年1月14日。在2008年12月28日傍晚才打电话通知我说让我下个月也就是1月份不要来了。他们的理由是还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我明白他们是不合法的,但我想问下,这份试用协议算是劳动合同吗?还有就是因为2009年1月24日过年了,我要求公司要提前一个月,也就是说2009年1月28日正式离职,过年的年假公司要算工资给我吗?
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应当给予补偿半个月的工资,支付一个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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