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所产的费用(医药费)均由家属负责,请问这样是否合理,另外此事可以申请到法律缓助吗?
你好,邹良城律师:
一个女孩(已成年),在深圳一家工厂上班,但有一天在工厂的宿舍里出现精神不正常现象,后被工厂的人员最终送往康宁医院就医,当时工厂已垫付费用4000元及通知此女孩的家属,具家属的了解是女孩是因感情问题且在工厂里受到员工之间的一些言语刺激而产生精神失常。在康宁医院就医了10来天,就欠费了,当时家属就与女孩的厂方联系过,厂方拒绝再支付相关费用,以后所产的费用(医药费)均由家属负责,请问这样是否合理,另外此事可以申请到法律缓助吗?毕竟此女孩的家属不富有,康宁医院就医费是每天300元,现在已欠费200元
此事情的产生,女孩的家属应如何处理,能否申请到法律缓助,相关手序又上怎样的
1、这种情况属于她个人的疾病,医疗的费用应当由个人出,在医疗期间,工厂应当按照她个人工资的60%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深圳最低工资的80%。至于能否要求法律援助,你还是问司法局法律援助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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