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到12月31日试用期才结束,所以就不需要多支付一倍工资,我想请问,这是为什么?

正常到12月31日试用期才结束,所以就不需要多支付一倍工资,我想请问,这是为什么?,第1张

各位律师:
我是2008年5月24日到酒店上班的,签定合同日期是7月1日,期限为三年,单位于2008年12月15日找我谈话,说是单位部门合并需精简人员,所以要和我解除合同,但拒绝多支付一倍工资,理由是我的试用期还没到,正常到12月31日试用期才结束所以就不需要多支付一倍工资我想请问,这是为什么?

位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克扣,拖欠或低于最低标准给付工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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