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我是上海一家广告公司成都分公司的一名职员,2008年9月5号进入公司,试用期二个月,试用期到2008年12月5号截止。试用期后,公司没有与我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现在(实际试用期已过),公司想以不符合工作为由,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1。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吗?
2。赔偿金应该怎么计算?
2。如果公司强行不支付,我应该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谢谢!
位律师回复
1,你试用期有没有合同。如没有,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算半个月补偿金。
2,公司以你试用期不合格不签订劳动合同,有无适用标准,如无,则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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