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那个文件可以以怎样的途径予以否定,物权法上不是说私人财产手法律保护的吗,这不是两者矛盾?
律师你们好。我家属于城市近郊,土地比较多。现在这里在拆迁,但是区里出示了在八月才制定的所谓办公室文件,将我们农民的土地低价收回,我们没有了生计来源。房屋在91年后盖了一批,因为那时发了洪水,后因房屋老化地基下沉,开裂的开裂,漏雨的漏雨,补都没法补,所以在05年前后又盖了一批,可是那时候建设房屋一律都不给审批,所以都没有房产证什么的。但现在临近拆迁,上面的一纸文件就说统统是违章建筑,拆了还不予任何补偿。要知道农民辛苦一辈子也就是一栋房子。他们这样做实在缺少良心。请问各位律师像我们这样的情况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那个文件可以以怎样的途径予以否定?物权法上不是说私人财产手法律保护的吗?这不是两者矛盾?(补偿下,他们拆迁过后是把土地卖给开发商做开发的)
位律师回复如果你说的是实际情况,应该给予补偿。你们可以向有关部门反应一下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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