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年7月1日至04年10月该段时间未与我订立合同,此段时间我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补偿吗?

04年7月1日至04年10月该段时间未与我订立合同,此段时间我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补偿吗?,第1张

各位律师:
本人自2004年7月1日受聘,由于公司手序未办下,直到04年10月才签订合同。08年九月公司不与我续签合同,合同到期9月30日,公司让我9月30离职,8月29已通知我。试问:我的补偿金如何算?04年7月1日至04年10月该段时间未与我订立合同此段时间我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补偿吗谢谢!

位律师回复

应该不可以,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08年1月1日实施,对之前的劳动合同关系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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