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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
我于2006年将五间我租过来的房子转租给乙方(我与房东约定可以转租),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贰年,自2006年9月1日—2008年8月31日日止,年租金为一万八千元,因乙方2005年与合伙人散伙,他们欠我三千元租金不愿意给,后经当地司法所调解,把合同租赁期限更改为2006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日止(合同是打印的,更改的日期是当时手改的),可现在,乙方不承认这个更改,说那是我改的,他没同意,租赁期限任为2006年9月1日—2008年8月31日日,我咨询当地律师说手改的对我有利的法院不会支持,可我9月1日找他,他不理会我,拒绝签合同,后来我发现合同还有个瑕疵,租赁期限当时打字的人打成 贰二年 !
请问:1、我现在可以收回房子吗?
2、这个贰二年可以理解为多少年?
3、我合同原件被小孩弄烂了,只有复印件在,可以作为合同起诉他吗?
4、我可以强制收回房屋吗?
1、现在可以收回房子.
2、这个贰二年可以理解为二年?
3、应该可以,合同原件对方也有。
4、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合理的期限过后,可以强制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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