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判决是否合法、公证?

上述判决是否合法、公证?,第1张

律师:您好!
    我离婚时,经法院调解,将房子给了女方,女方承诺给我房屋补贴款20万元,但女方一直未给我钱,我请求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该房,给了我一张查封证明,同时口头承诺对方给我钱之前,我有该房的使用权,我因此收了两年的房租,打两个收条,其中第二张收条没有注明是该房的的租金,付款人也不是房屋承租合同中的人名,可能是其亲戚。法院却根据我没有其它房屋出租,而且承租人说第二张收条的付款人是承租人的丈夫和日常经验法则判决我将两年的租金还给女方。
我想请教的是:
1 根据法院执行局的查封证明,我是否有权取得两年的租金?
2 如我没有出租权,是否应判决承租人付给其两年的房租,而不应由我付?
3 付款人名与合同不符且未注明何处房租的第二张收据是否有效?
  上述判决是否合法、公证?望律师能在百忙之中不吝赐教!谢谢!

位律师回复

我认为,你本来对该房屋无使用的权利,不能因执行法官的口头承诺你就有使用权。因此而收取的租金应全部返还所有人即你前妻。但你可要求执行局对于收取的租金进行执行。这才是正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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