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避开我受伤的情况,而以合同到期解除,合法吗?

:单位避开我受伤的情况,而以合同到期解除,合法吗?,第1张

各位律师:
我于2008年1月15日出车祸(非因工伤,无赔偿方)。作内植骨+外固定架,和植皮等手术。住院近7个月后出院。现还未长骨痂,不能受力行走。残疾大概6级。我工作16年,
原单位现已更改名称和法人。原单位给了约14年的补偿后改的。新单位(医院)重新签定合同,到期是08年7月31。但新单位在7月31号通知我:不续签合同!理由是:合同到期。答应给1个月工资补偿。------但根据合同法94第481号文件:应
再给不少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救助费。
请问单位避开我受伤的情况而以合同到期解除合法吗是否应给医疗救助费。
-------(我去过劳动仲裁委员会问过,没说清楚。)
—谢谢,请赐教!

位律师回复

没有说清楚新旧单位的关系,如新单位是在原有单位改制或变更的基础上,新单位应与你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没有法律上的承继关系,你现在的单位按照一年期合同处理是没有问题的,建议向当地律师面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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