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按96年单位的决议行使租赁使用权,对法院的判决申诉或向省检察院抗诉会有用吗?

我按96年单位的决议行使租赁使用权,对法院的判决申诉或向省检察院抗诉会有用吗?,第1张

各位律师:
我与其他内部职工11人在96年6月出资改建单位营业平房,建造11套二层组合楼,同年7月25日单位作出决议:组合楼造价80%的价格将二楼卖给出资人,底楼承租给11位购二楼者,上缴租金,97年以后均按本合同规定执行。使用至05年5月,单位提出对该组合楼面向单位公开招投标,同年9月28日单位办理在其名下的全部产权证。今年初我收回二楼及使用底楼的承租权,现被单位凭产权证起诉至法院:要我迁出其底楼房屋,赔偿单位每月2500元。一、二审我都败诉。请问,我按96年单位的决议行使租赁使用权对法院的判决申诉或向省检察院抗诉会有用吗

位律师回复

你的申诉也不会有结果,根据物权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不动产以产权证或者以登记为准,不过你可要求单位赔偿你因建房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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