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他这种写法是否合法,二、我由B调至A工作,是否存在试用期之说?

现在他这种写法是否合法,二、我由B调至A工作,是否存在试用期之说?,第1张

各位律师:
下面某集团用A表示,分公司用B表示.B为A下属分公司,均属同一法人代表。
我于2006年4月25日与B签订的劳动合同。2008年7月1日接到A的调令需调至集团工作,当时我与A协商,就岗位\薪资以及工龄延续等问题双方达成一致,并要求A重新拟一份合同,并将以上协商结果反映在合同上。数日后,我签订了合同。但对于合同上的一些细节仍然有疑问。
一、合同上在甲方何时支付已方工资一栏,A填写的是十五至三十日以货币形式支付,疑问:以往我所签的合同都是固定在每月的某一天支付工资的。现在他这种写法是否合法
二、我由B调至A工作,是否存在试用期之说
三、在双方约定一栏,他并未用手写的方式在空白栏住填写,而是用胶水粘了一张纸条在约定栏,并且未在这纸条上盖公章。纸条上面是这样写的“乙方在甲方下属子公司工作年限2006年4月25日至2008年6月30日,在甲方与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将乙方上述年限计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年限中”,疑问:这种用纸条粘在合同上的形式,在发生争议时,是否认可。因为这关系到我工龄延续的问题。也关系到日后赔偿的问题。如若不认可,那我应该用怎样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新合同已经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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