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您好,我在一家外资深圳办事处工作,因为公司是办事处不能签订劳务合同,视为旷工一日?

各位律师:您好,我在一家外资深圳办事处工作,因为公司是办事处不能签订劳务合同,视为旷工一日?,第1张

各位律师:
您好!
我在一家外资深圳办事处工作因为公司是办事处不能签订劳务合同,在2007年08月01日以前一直跟外服签订劳动合同,但后来公司叫我们与方胜人力资源公司签订,时间为2007年08月1日---2008年07月31日,我们以派遣的形式为原单位服务。现在原单位要我们继续与方胜签,因有如下两点,我们不想续签:
1,乙方保证与其原用人单位已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这一点表明我们与原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关系,我们的年资将重新计算)
2,乙方被用工单位退回或被甲方撤回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办理待岗报到手续,每延迟报到一日,视为旷工一日。乙方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虽然这是新劳动法规定,但我们觉得如果有一天我们被原公司炒掉,那我们就拿最低工资)
在与公司(办事处)协商后,公司决定增加如下内容在劳动合动内
1。乙方在遵守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规则、维护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用工单位无故将员工退回甲方,赔偿金由用工单位支付,起点日期应为乙方入职用工单位的日期
2。派遣员工的离职赔偿金额应以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
3。将有一份文件证明我们入职办事处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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