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了,因为,我没看见什么明文规定,所以也不清楚到底是怎么回事?
您好,我是08年7月刚毕业的的学生,毕业前,同一所高校签了三方协议,协议里面只规定了报到时有毕业证、学位证,身体健康才能接收,其余的没有提及。
我七月份到学校报道,工作了半个月,干了点琐碎的工作,没有培训,接着就放假了。也就是说一切已经进入正轨,学校也按规定给我了工资。但到人事处报到的时候,到学校的各个单位报到了,不过人事处的只口头上说我要签约五年,没说有没有实习期,如果违约的话,一年八千,逐年递减,也就是说我现在违约,要交四万块钱,每过一年减八千。但是实际上,学校并没有跟我签合同。甚至有一个人事处的小老师还跟我说学校不签合同,当然了,因为,我没看见什么明文规定,所以也不清楚到底是怎么回事。
现在的情况是,我因为某些原因,想到另一家单位工作,我想知道根据新合同法,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我真的要按人事处口头跟我说的每年八千块来付违约金。
谢谢热心的律师!
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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