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否得到补偿,4、社保因公司原因中途中断5年时间,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交或者要求公司补偿?
各位律师:
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且合同上注明工作岗位,如公司精简人员,借故工作原因将其调往另外的工作岗位,请问:
1、公司这样的调动是否符合劳动法?
2、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公司这样的调动应该怎么办?
3、如果当事人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可否得到补偿?
4、社保因公司原因中途中断5年时间,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交或者要求公司补偿?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一般来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将员工调离岗位是不合法的,原告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要求在原岗位工作,否则,用人单位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社保中断,员工依法只能主张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近两年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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