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该证明他未来签的事实,那么1—6月我确实未曾叫他过来签过,那么1—6月我是否就得补偿呢?
各位律师:
我公司有一名员工合同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但我们在续签合同时将他漏掉,在六月份才查出他未续签,故电话通知他们经理让他过来签订劳动合同,他未过来。并与8月4日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支付06\07年每年一个月的赔偿,且08年1月至8月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请问,我们公司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我查有关劳动合同法第82条上面规定,这种续签情况是不是也包括在内,我们是不是不得不支付他双倍工资呢?
根据刘律师所说,我应该证明他未来签的事实,那么1—6月我确实未曾叫他过来签过,那么1—6月我是否就得补偿呢?
谢谢!
你好!要根据证据确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08年仍在贵司工作但公司未给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需要双倍支付其08年的工资,但是是从2008年2月1日起计算,而不包括1月份.具体可带相关资料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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