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两人跌倒,两人都受到轻微的皮外伤, 想请问一下,应该是谁的责任?
各位律师:
事情经过:A由西向东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行使在非机动道,B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界线的左边。这时A的速度高于B的速度,同时A按喇叭提醒前方的B。当A行驶至B的右后方准备超车时,B在没有任何提醒的情况下,向右移动进入非机动车道,A在采取了紧急制动,和避让的情况下依然与B侧面发生碰撞,导致两人跌倒,两人都受到轻微的皮外伤。
想请问一下,应该是谁的责任?
交警可能是从“应从左边超车”为由作出这样初步的判断,也不能说不合理。具体看交警的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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