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续签情况是不是也包括在内,我们是不是不得不支付他双倍工资呢?
各位律师:
我公司有一名员工合同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但我们在续签合同时将他漏掉,在六月份才查出他未续签,故电话通知他们经理让他过来签订劳动合同,他未过来。并与8月4日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支付06\07年每年一个月的赔偿,且08年1月至8月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请问,我们公司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我查有关劳动合同法第82条上面规定,这种续签情况是不是也包括在内,我们是不是不得不支付他双倍工资呢?
需要支付08年2月至8月的双倍工资(应扣除原来已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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