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我和企业签的合同是无效的?
各位律师:
我2007年9月签的合同,但是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合同中也没有提及。新劳动法中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1。是不是说明,如果我现在提出辞职,并作好了交接,企业不可以按合同中提的扣除 我的工资?
2。是不是我和企业签的合同是无效的?
谢谢答复!急需帮助
你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公司没有为你缴纳保险,是公司违法劳动法,你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并可以要求公司补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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