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想考虑人情,根据《浙劳社工伤(2001)17号》给予补偿,或者这种情况适用《民法》?

公司想考虑人情,根据《浙劳社工伤(2001)17号》给予补偿,或者这种情况适用《民法》?,第1张

各位律师:
一中专实习学生(年龄17周岁),实习期间受伤。双方约定,实习期间企业未实习学生购买人生意外险。 请问,企业应如何给以赔偿?是否根据双方协议,除保险外无需再补偿?公司想考虑人情,根据《浙劳社工伤(2001)17号》给予补偿。或者这种情况适用《民法》

位律师回复

您好,16岁以上就可以工作了,未满16岁才属于童工。所以你17岁,对你没有影响。不知道你说的实行是十么性质,如果你还没有毕业,是毕业实习电话。那么不属于工伤,因为你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如果你已经毕业了,在那里实习,那么你的实习就是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按工商处理。嘉兴唐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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