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菌必治,导致三岁小孩过敏死亡,请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能否按医疗损害赔偿,有无死亡赔偿金?
案例:
二00七年一月十三日,申请人的女儿高嘉因咳嗽、发烧被其姥爷带到村诊所看病,后因所输液体过敏而导致死亡。根据原审中提供的在事发当时所做的调查笔录,以及包头医学院的尸检报告等证实,造成高嘉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主治大夫在明知高嘉有青霉素过敏史,且在未进一步做皮试的情况下,给患者超量输菌必治(头孢曲松钠),从而导致高嘉因菌必治过敏而死亡。
请问各位律师:
1。大夫明知小孩有青霉素过敏史但未作皮试,输菌必治,导致三岁小孩过敏死亡。请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能否按医疗损害赔偿?有无死亡赔偿金?
2。一审未提出医疗事故鉴定,在二审时可否提出医疗事故鉴定?
3。此案可否按人身损害提起诉讼?可否进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
4。鉴定成为医疗事故,是否就必须按照《医疗事故条例》进行赔偿?有无死亡赔偿金?
案情复杂,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