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至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我可不可以认为以收到传票之日前五日为立案日呢?

被告至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我可不可以认为以收到传票之日前五日为立案日呢?,第1张

各位律师:
朋友于2005年4月15日在某银行贷款,我为其作担保,期限1年,2006年4月14日到期。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填写的日期都为2005年4月15日--2006年4月14日,但保证合同规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我认为一年期借款到期后有二年诉讼时效,于2008年4月15日后就应超出诉讼时效,我于2008年7月10日收到法院传票,2008年7月30日开庭,经查询该银行是2008年4月11日到法院立案,牵扯到诉讼时效问题,如果超过2008年4月15日就超出诉讼时效范围。
我想问一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至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我可不可以认为以收到传票之日前五日为立案日呢请回复,谢谢。

位律师回复

这种情况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你的担保期间是到2008年4月14日结束,也就是从这时才开始算诉讼时效,因此银行起诉的时间没有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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