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通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本条所指的‘直行车辆’?

2、“通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本条所指的‘直行车辆’?,第1张

一辆小轿车和一辆超标电动自行车(表盘显示最高设计时速60公里)同在一条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轿车在前,超标电动自行车在后,行至一路口(该道路旁单位的出入口直接与非机动车道相连,无信号灯和任何标志)。前车正常右转弯进单位,后车直行,发生后车撞了前车副驾外侧的事故。
交警认定:机动车(前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三)的规定。前车负全责。
我认为交警的认定不正确,原因如下:
“条例”第五十二条是指‘交叉路口’的行车规则,根据“道法释义”交叉路口是指两条道路平交,而该事故的路口是道路旁的单位车辆出入口,是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单位出入口与道路相连部分,不属于法律上的道路范畴,不是道路就不能将该路口视为“道法”中的“交叉路口”。因此,不适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交警说:可以参照执行。
请问律师:
1、可以参照执行吗?有何法律根据?
2、“通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本条所指的‘直行车辆’是否包含同车道、同方向行驶的直行车辆?

位律师回复

如果你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要求复核,或者要求法院不采信这个认定.您是机动车方还是电动车方?建议最好委托律师帮助你,因为想推翻交警队认定难度很大.—————————————————————◆维护当事人之合法权利☆实现当事人之合法利益◆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省司法厅直属所省级文明律师所省级诚信执业先进所◆丁庆林律师◆地址:成都市金盾路52号国栋广场16楼D、E座◆电话:028-8165270713518152132;◆QQ:417839121QQ群:3994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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