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服务1年7个月,公司要我赔偿出国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的50%,请各位律师帮我分析一下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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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10月因公出国(名为培训,实为工作)34天与公司签订出国协议,2008年7月31日提出辞职,已经服务1年7个月公司要我赔偿出国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的50%请各位律师帮我分析一下该如何处理。谢谢!
有关条款附上:
第一条 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工作需要,派遣乙方于2006年10月30日赴德国,期限为两个月(自出国之日起计算),乙方愿接受甲方的派遣,执行关于混合动力项目开发任务。
第二条 乙方回国后在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服务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办理辞职事宜。
第五条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承担乙方派遣出国所需的费用包括:出国经费、出国培训费、津贴、机票、杂费。
第八条 协议若有与中国、上海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服务期约定:出国三个月以下,设定服务期为2年;乙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赔偿: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或因为乙方个人原因使服务期无法履行,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出国所发生的费用。赔偿金额为:服务期为两年的,服务期没满一年,按所发生的费用的50%递减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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